兰州大学202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四川省高考艺考生升学规划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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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0272 | 回复0 | 2020-4-3 11: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兰州大学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A类)高校,是我国首批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首批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首批设置文、理科国家基础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首批入选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以及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
  兰州大学学科门类齐全,学科特色鲜明,涵盖了12个学科门类。学校现有103个本科专业,45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先后与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近200所高校及科研机构建立了交流合作关系。
  兰州大学自1928年举办艺术专修科以来,就把崇文崇艺的传统融入了自己的文脉。1982年,学校设立美育教研室,是改革开放以后最早设立美育教育机构的综合性大学之一。
  兰州大学艺术学院设有美术与设计系和音乐与舞蹈系,现有艺术学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包括音乐专业硕士和艺术设计专业硕士两个领域),并建有视觉传达、环境艺术、音乐表演、舞蹈表演等艺术专业交流实践平台,为不同层次和类型的艺术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有力支持。近5年来,艺术类专业学生在国内外声乐、器乐、舞蹈、艺术设计、书画创作等各类专业大赛中共获奖600余项。学生专业合唱团荣获第四届、第六届世界合唱比赛室内乐组银奖。本院师生共同排演的合唱节目获第十四届中国合唱节金奖。在中国音乐金钟奖大赛、CCTV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全国乃至国际设计比赛和专业展览中,学院师生也屡获佳绩。
  兰州大学艺术学院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目前,已与美国、英国、俄罗斯、乌克兰、韩国等国家及港澳台地区众多高校的艺术学院建立了交流合作关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推进素质教育,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选拔优秀艺术类创新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9〕10号)要求,结合兰州大学本科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和办学特色,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生计划及录取要求
  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结果为准。
  (一)招生专业
  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和环境设计专业,共计70名。新生入校后进行专业分流。
  音乐表演:含声乐方向和器乐方向,共计62名。声乐方向只招收美声唱法和民族唱法学生,共计20名。器乐方向招收乐器种类为钢琴、手风琴、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单簧管、二胡、琵琶、古筝的学生,共计4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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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录取原则及相关要求
  兰州大学202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继续采用省(直辖市、自治区)专业统考成绩,在考生达到本简章相关要求且按照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档规则进档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若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相同,则按考生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也相同时,按照《兰州大学2020年本科生招生章程》有关专业安排排序原则执行。
  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音乐表演专业统考成绩的最低要求中,统考成绩不包含自选加试成绩。
  有报考意向的考生,于2020年4月2日至4月15日,到特殊类型招生报名平台(https://gaokao.chsi.com.cn/zzbm/yslbm/)预报名,考生按报名系统要求填报并提交本人作品(画作照片或扫描件,演奏或演唱视频)。当年预报名情况以及往年生源情况等,纳入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的参考因素。
  1.设计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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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音乐表演
  (1)声乐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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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器乐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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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机制及入学资格复查
  (一)我校艺术类专业本科招生工作在兰州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管理,严格程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监督电话:0931-8912159)。
  (二)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含资格核查和专业复测)。对弄虚作假者,按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专业复测不合格学生,在进一步核查落实后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三、咨询方式
  (一)兰州大学招生办公室(本科)
  咨询电话:0931-8912116
  E-mail:zsb@lzu.edu.cn
  网址:http://zsb.lzu.edu.cn
  (二)兰州大学艺术学院
  咨询电话:0931-8912264
  E-mail:art@lzu.edu.cn
  网址:http://art.lzu.edu.cn
  四、本简章由兰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则执行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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